為強化工廠以液化石油氣容器(桶裝瓦斯)串接供氣作業安全,勞動部於111年9月14日修正發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明定工廠在內等串接使用桶裝瓦斯供氣應注意相關安全規定,以避免火災爆炸事故危害勞工。
勞動部表示,近年因工廠、養菇場、花卉養殖場等廠場為改善環保問題,將燃燒設備燃料由燃油改為燃氣,又因受限於供應管線、場地或其他因素,採取串接桶裝瓦斯代替儲槽供氣方式供廠場使用,因其風險甚高,為此特別修正發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增訂廠場串接使用桶裝瓦斯總容量上限為1,000公斤、存放位置應設置於室外及避免產生溫差、鋼瓶及管線間應加裝安全閥、選用符合CNS國家標準或ISO國際標準管線、設置地震警報器、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規定,並訂有1年緩衝期至112年9月14日施行,事業單位應儘速完成改善。同時提醒餐飲業等工廠以外之容器串接用戶,如有串接使用桶裝瓦斯則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本規則111.09.14修正之第192條條文及增訂之第191-1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施行。
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及備用容器串接總容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供應使用管理計畫。
二、容器及氣化器應設置於室外。
三、容器及配管應採取防止液封措施。
四、連接容器與配管之軟管或可撓性管(以下簡稱撓管),連結容器處應加裝防止氣體噴洩裝置。
五、接用撓管之液化石油氣配管應設逆止閥。
六、撓管及配管之選用及安裝,應符合對應流體性質使用環境之CNS 國家標準或 ISO國際標準。
七、應設置漏洩及地震偵測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八、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前項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50KG桶裝瓦斯集合管線串接裝設示意圖
勞動部表示,近年因工廠、養菇場、花卉養殖場等廠場為改善環保問題,將燃燒設備燃料由燃油改為燃氣,又因受限於供應管線、場地或其他因素,採取串接桶裝瓦斯代替儲槽供氣方式供廠場使用,因其風險甚高,為此特別修正發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增訂廠場串接使用桶裝瓦斯總容量上限為1,000公斤、存放位置應設置於室外及避免產生溫差、鋼瓶及管線間應加裝安全閥、選用符合CNS國家標準或ISO國際標準管線、設置地震警報器、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規定,並訂有1年緩衝期至112年9月14日施行,事業單位應儘速完成改善。同時提醒餐飲業等工廠以外之容器串接用戶,如有串接使用桶裝瓦斯則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本規則111.09.14修正之第192條條文及增訂之第191-1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施行。
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及備用容器串接總容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供應使用管理計畫。
二、容器及氣化器應設置於室外。
三、容器及配管應採取防止液封措施。
四、連接容器與配管之軟管或可撓性管(以下簡稱撓管),連結容器處應加裝防止氣體噴洩裝置。
五、接用撓管之液化石油氣配管應設逆止閥。
六、撓管及配管之選用及安裝,應符合對應流體性質使用環境之CNS 國家標準或 ISO國際標準。
七、應設置漏洩及地震偵測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八、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前項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50KG桶裝瓦斯集合管線串接裝設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