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奇公司只針對瓦斯行客戶提供桶裝瓦斯鋼瓶灌裝服務,恕不接受一般民眾自己載瓦斯鋼瓶來廠內灌裝。

鴻奇公司全廠區自2009年起全面採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電子磅秤灌裝系統來服務桶裝瓦斯客戶,不但縮短了灌裝時間,更提高了灌裝精準度。

鴻奇公司所有電子磅秤每年都需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通過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與消保官不定期抽查,灌裝重量符合石油管理法第19條之1「液化石油氣灌裝銷售重量容許誤差範圍1%以內」。

備註:
依「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零售業所灌裝或銷售之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相符;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之容許誤差範圍如下:
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並加計五十公克。
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二百公克。
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
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克之量測誤差。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6 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話。

第 77 條  家庭或營業用液化石油氣之灌氣裝卸,應於分裝場為之。

第 78 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確認容器符合下列事項,始得將容器置於灌裝臺並予以灌氣:
一、容器應標示或檢附送驗之販賣場所之商號及電話等資料。
二、容器仍在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內。
三、實施容器外觀檢查,確認無腐蝕變形且容器能直立者。
不符合前項規定之容器不得灌氣或置於灌裝臺,分裝場之經營者並應迅速通知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處理。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九十三條  從事液化石油氣之灌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灌注於內容積在一千公升以下之容器。(槽車不得將液化石油氣灌注於內容積在一千公升以下之容器)
二、液化石油氣之灌裝,應使用經檢查合格之容器或儲槽。
三、灌裝時,應於事前確認承注之容器或儲槽已設有液面計或過裝防止裝置。
四、灌注於儲槽時,應控制該液化石油氣容量不超過該儲槽在常用溫度下槽內容積之百分之九十。
五、灌裝時,應採取防止該設備之原動機產生之火花。
六、將液化石油氣灌注於儲槽或容器,或自儲槽或容器抽出時,應於事前確認該製設備之配管與該儲槽或容器配管間連接部位無虞液化石油氣之漏洩,且於灌注後,將留存於配管內之剩餘氣體以不致發生危害之程度,微量逐予排放後,始可拆卸配管。
七、灌裝高壓氣體時,應採取可却除該設備可能產生靜電之措施。
八、將液化石油氣灌注於固定在車輛上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容器或自該容器抽出液化石油氣時,應在該車輛設置適當之輪擋並加以固定。

【函 釋】 釋復有關以槽車(移動式製造設備)流動灌裝液化石油氣於200公斤裝容器是否合法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4月27日台85勞安2字第113683號函
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從事液化石油氣之灌裝,不得灌注於內容積在1,000公升以下之容器;如依來函所述之槽車流動分別灌裝液化石油氣於高壓氣體消費事業之容器等情形,似違反該條之規定。

家庭氣專用灌裝台(34組電子磅秤灌裝機)


工業用氣、丙烷專用灌裝台(18組電子磅秤灌裝機)


電子磅秤灌裝系統
電腦連線管理,精確灌裝、不偷斤減兩,足量保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